◆“同学们,你们知道吗?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嘲笑、讥讽同学,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将同学违法犯罪的事情传播出去,是违反犯罪记录封存规定的。”
◆“同学之间打闹,主动动手者在打架过程中受伤,是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用的……”
2月8日,滨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体功来到惠民县第二中学,围绕“学生欺凌”,为该校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开学第一课”。
课堂上,王体功以“依法防治学生欺凌”为题,从中学生熟知的人和事讲起,从“学生欺凌的概念、表现”“学生欺凌的法律后果”“防治欺凌的法律保障”三个方面为师生们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惠民二中的一名老师展示了自己的随堂笔记,称“满满都是干货,以后再处理学生之间的摩擦、纠纷,就知道如何做了!”
同学们也纷纷表示这堂法治课听得“真过瘾”“学到了”,对运用法律界定“学生欺凌”与“正常玩闹”、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感悟很深、收获很多,希望下学期还能听到这么生动实用的法治课。
普法小贴士:
学生欺凌是一个法律概念,和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有相同之处,又不完全一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明确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检察官寄语
希望大家都不是残忍的施暴者,亦不是残酷的观望者,也不当沉默的受害者!良好的校园环境,我们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