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2019-04-18 07:26:14 0

BZCR—2019—0020001

滨政办字〔2019〕3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市、县(市、区)政府发起,主要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重点投资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领域的基金。

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既支持设立母基金,又根据需要直接出资设立或增资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或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及引导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母(子)基金既可平行出资,也可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优化整合现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将财政直接出资和地方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统一规范纳入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

第五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开放包容,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基金决策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专家为成员。其他副市长及市直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根据基金决策管理需要由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会议。基金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审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审定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基金禁(限)投业务和范围;

(四)研究制定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及项目投资原则;

(五)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直投项目;

(六)审议母(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机制、风险防范等;

(七)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八)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制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大政策、基金运作重大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在基金决策委员会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将市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牵头对接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引导基金出资任务,并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等情况拨付资金,避免资金的闲置浪费;(二)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企业推介申报候选项目,并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配合基金投资与项目对接;(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引导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及管理公司注册登记工作;(六)市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牵头对接市级基金设立和投资运作工作,配合组织和协调市相关领域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发起设立、项目库建设及推介对接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县(市、区)级引导基金出资和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奖励政策;为基金投资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委托山东黄河三角洲创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发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由创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和母(子)基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工作;(二)遴选拟出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三)落实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四)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五)负责对母(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六)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母(子)基金进行监管,通过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七)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业务;(八)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九)定期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十)承办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创发公司管理费根据其运作管理和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母(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收取。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三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高端铝、高端化工、家纺纺织、粮食加工、畜牧水产五大千亿级产业集群转型升级,高端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医养健康、现代服务业五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化纤绳网、高端厨具、不锈钢制品、新兴建材、牛羊肉深加工、石油钻采设备等具有滨州特色产业发展;

(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投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及公共服务领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母(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母(子)基金可分若干期募集。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出资母(子)基金占比可根据母基金定位、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原则上产业类母(子)基金一般按不高于20%比例出资,创投类母(子)基金一般按不高于25%比例出资,基础设施类母(子)基金一般按不高于10%比例出资。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合并计算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

第十六条 母基金可安排不超过50%的比例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一般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20%,对投资进度快,投资滨州比例高,对新旧动能转换作用明显的母(子)基金,不受以上比例限制,也可以围绕单个项目设立专项子基金。

第十七条 母(子)基金企业均应注册设立在滨州市内。对市外资金占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低于50%的,投资于滨州市内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基金可实现投资总额的70%;对市外资金占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为50%及以上的,投资于滨州市内的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60%。

投资市内资金包括:一是基金直接投资于滨州市内企业;二是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基金资金投入到市内子公司的,可置换为市内投资金额;三是为支持市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基金投资到市内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金额。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在投资前,可依法利用间隙时间通过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方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收益。

第十九条 母(子)基金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规模的50%以内。产业基金不得跨界投资基础设施领域。

第二十条 鼓励基金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建立全方位联动机制,对基金投资企业给予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新设母(子)基金除符合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滨州境内注册;(二)基础设施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产业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创投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不强制限定基金规模,具体情况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三)主要发起人、投资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四)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二)基金投资方向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增资方案,且增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及出资设立母(子)基金运作应当公开透明,可公开征集,也可邀请相关机构设立,但应在批准设立基金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规模较大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

第二十七条 基金发起人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设立母(子)基金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创发公司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对相关社会资本方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创发公司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

第三十条 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应根据本办法和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母(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母(子)基金应根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从母(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并按规定上缴市级国库,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母(子)基金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具体让利方案由创发公司制订,按程序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审批。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引导基金让利应以引导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二)引导基金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三)引导基金让利仅限于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中出资收益的让利;对母基金参股子基金中社会出资人的让利,由投资管理人与母基金、子基金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一)经基金决策委员会认定,基金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或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可让渡全部收益;(二)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成熟期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也可将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三)鼓励基金加大在滨州市境内的投资比例,基金投资超过本办法规定最低投资比例的,可提高引导基金让利幅度,最多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四)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积极性,在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从财政扶持、资源开放、人才引进等方面对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进行激励奖励。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各类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选择确定,市财政局、创发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母(子)基金托管银行由母(子)基金自主选择,母(子)基金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创发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自主选择确定。

第三十九条 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创发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母(子)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随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和创发公司报告。

第四十一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月报制度,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创发公司报送统计报表,按季度向创发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创发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应按月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按季度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 创发公司按季度汇总母基金、子基金托管情况,报送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报告母基金、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五条 创发公司应加强对母(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母基金、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创发公司派员参与母(子)基金投资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六条 创发公司应密切跟踪母基金、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协议或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创发公司应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 创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

(一)基金工商注册登记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

(二)存在可能触及引导基金退出条件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被暂停出资的基金申请恢复引导基金出资,须符合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并通过创发公司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引导基金方可继续出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

(四)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创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母(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六)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一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五十二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五十三条 创发公司根据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合理确定引导基金监管范围和监管层级。在母(子)基金层面,创发公司应重点监督管理母(子)基金设立和引导基金出资,确保政策落实,防范财务风险。在子基金层面,创发公司主要对基金投向进行合规性审查,不参与具体管理运营。

第五十四条 引导基金及创发公司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须落实适度监管要求,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按照滨州市市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滨办字〔2018〕12号)文件有关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实行容错机制,实行容错免责,鼓励大胆创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与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共同设立基金的,按照省里的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9日。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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