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新政策出台 滨州不动产登记对夫妻双方有何影响

2019-04-01 11:09:47 记者 裴庆力 通讯员 王赞 滨州日报/滨州网 0

3月25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的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将在不动产登记中改进婚姻状况的审查。新政策出台后不动产登记环节有何变化?会给夫妻之间处理房产带来哪些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管理科负责人俞满源。

俞满源介绍,新政策是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深化不动产登记“一次办好”改革而制定的。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效力,登记机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办理登记。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除因办理未经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归属外,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我市2016年9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沿用原房屋登记部门房屋登记做法,默认房屋夫妻双方共有,对申请人婚姻状况进行审查,买卖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提交结婚姻状况证明。”俞满源说,其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仅是一个物权公示机构,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如何支配,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商定,作为家庭外的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进行干预,也不得进行干预,而如果违反了《婚姻法》,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此前,我市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的审查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也不符合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更不符合便民利民、高效服务的要求。特别是外地来滨州个人买房、卖房,无婚姻状况证明,双方不同时到场,无法办理,严重影响了我市营商环境。为此,我市决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深化不动产登记“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环节再减少,办理时限再压缩,提交材料再减少,让群众少跑腿,少提交材料,办事更便捷,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积极改革,改进婚姻状况审核,发布了本《通告》。

新政策的核心有两部分:一是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申请人取得不动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该不动产的夫妻共有情况由当事人申报,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人员询问是否存在共有人,且与购房合同、凭证等材料内容不冲突的,按申请人申请及询问结果进行登记(夫妻之间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除外)。二是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申请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依申请办理登记,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涉及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婚内“加减名”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的除外。俞满源说,“今后不动产登记将完全按照申请人申请情况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情况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越权去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登记业务确需了解婚姻状况的,可以询问当事人相关信息。”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不排除另一方为隐形共有人。新政策中提到:“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夫妻双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或单方申请异议登记。”对此,俞满源解释道:“夫妻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新规正式实施后,建议不动产权证最好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另外,为了保护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新政策还规定“夫妻一方可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查询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俞满源提醒,不动产登记机构仅是一个物权公示机构,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如何支配,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商定,如果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权利发生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新政策说明:“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当事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等救济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不动产登记遵循“申请”的原则,一旦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化,大家一定要及时申请登记,及时变更,这样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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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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