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理顺湿地保护体制机制 完善分级保护体系

2020-06-30 09:18:19 记者 李伟伟 通讯员 李文娟 滨州日报/滨州网 0

理顺体制机制 完善保护体系 明确单位职责

——就《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出台访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李永红

记者:《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提出了哪些具体创新措施?

李永红:《办法》针对我市目前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不畅、保护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不足的现状,从湿地保护体制机制、规划和认定、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制度创新有以下几点:理顺了湿地保护体制机制。《办法》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湿地保护利用、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牵头,水利、海渔、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工负责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理清了主体责任。完善了湿地分级保护体系。《办法》明确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的职责来加强湿地日常管理,强化湿地保护利用中的违法责任。规定了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合理划分了管理事权,完善了滨州市湿地分级保护体系。明确了管护责任单位职责。我市一部分湿地没有管护责任单位,出现了管理真空,有管护单位的由于没有明确具体职责,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开展工作无章可循,作用难以发挥。针对这个问题,《办法》要求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从湿地保护工作需要的实际出发,在征求管护责任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了八项职责,规范了管护责任单位相关工作的开展,这就形成了市、县市区、镇(街道)、管护责任单位四级网格化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湿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记者:《办法》出台后,如何推动全市湿地保护法治化、规范化?

李永红:下步,我们要以《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推动全市湿地保护法治化、规范化。

建立湿地规划和保护红线制度。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保障措施。通过规划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划分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范围,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

建立湿地认定和保护名录制度。全市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名录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目录及时进行调整。对纳入名录的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依法保护湿地,强化监管。严格按照《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湿地保护管理,不断加强对湿地的监管,建立湿地执法协调机制,严控各类开发占用湿地行为。

记者:《办法》实施之后,如何贯彻好《办法》,保障各项措施要求落实?

李永红:一是加快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在总结实施经验基础上,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湿地生态定位监测站点,制定湿地生态风险预警办法,建立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和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有效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使湿地面积有所扩大,湿地生态环境有所提升,使依法保护湿地工作不断深入推进。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抓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发展机遇,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各级财政资金,探索多渠道投入机制,增加资金的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坚持稳扎稳打、久久为功,推动我市湿地保护工作稳步发展。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活动,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及开展座谈会、展览、摄影比赛等形式大力宣传湿地与人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的紧密关系,有效加强市民的生态文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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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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