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简化流程 并联审批 限时办结

2020-06-15 14:43:32 记者 罗军 通讯员 刘安全 滨州日报/滨州网 0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解读 

简化流程  并联审批  限时办结

——就《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制定实施访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苏文华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已于2020年4月24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苏文华。

《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记者:请问,我市制定出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苏文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了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以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进度为目标,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为手段,按照“取消前置、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逐步形成“行政成本降低、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监督管理强化”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机制。

2019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改革部署要求,我市积极开展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佘春明针对并联审批工作提出了“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是标准,并联审批、帮办代办是底线”的工作要求。我市通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极大压缩了企业和群众的办理时间,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获得了一定提升,并联审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也出现了许多难点和堵点问题,对改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需要制定出台一部法规,引领推动改革向前发展,巩固成熟的改革经验,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对我市的营商环境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记者:《规定》在审议过程中,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苏文华:2020年3月30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了《规定(草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审意见、市人大社会建设委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了工作专班会议和部分人大代表企业家参加的座谈会,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书面调研,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征求了市直各部门、市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和立法联系点意见。通过滨州日报、市人大门户网站(滨州市地方性法规意见建议网上征集平台)、微信公众号征求了社会意见,并委托滨州学院设计调查问卷征求意见。同时,商请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期间,多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规定(草案)》共征集修改意见建议317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常委会法工委多次会同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规定(草案)》进行修改,提出修改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22次、23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2020年4月24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

《规定》中的制度设计都以明确并联审批部门的职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法赋权

记者:结合滨州实际,《规定》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苏文华:《规定》共二十五条,通过立法赋权,明确了并联审批部门的职责,一切制度设计都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对政府、阶段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所承担的职责作了规定。二是实现了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各阶段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的运行模式。三是明确了帮办代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帮办代办全流程服务机制,为审批事项办理提供服务。四是规定了容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但核心要件具备的,先予受理并开展审查工作,待手续完备后作出审批决定。五是实行告知承诺。并联审批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六是规定了容新容错条款。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七是对联合会审、联合勘验、层级联动、关联审批、联合验收、限时办结、规范中介服务、组织实施等事项作了规定。

记者:《规定》的制度设计均以立法赋权明确并联审批部门职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并联审批主管部门、阶段牵头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苏文华:《规定》明确了并联审批主管部门、阶段牵头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并联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根据审批需求创新优化系统功能;负责跨越两个以上审批阶段和同时涉及市、县(市、区)两级审批权限相关事项的协调办理;负责项目办事流程咨询、申报引导及电子签章、电子签名采集等工作;在政务服务区域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其他需要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和住房城乡建设为相应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承担以下责任:主持和协调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负责本阶段窗口受理、信息录入和转送申报材料及提供咨询服务;明确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和承诺办结时限;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后台审核、并联审查,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统一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根据需要组织联合会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其他需要牵头部门办理的事项。

《规定》同时规定,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牵头部门确定的并联审批流程提供相关材料,参加相关的联合会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在审批时间节点内完成审批。

审批管理系统应实现网上申报、一链办理,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审批过程无缝衔接,全流程网上监管,实现一网通办

记者:从《规定》的具体内容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审批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管理系统,是如何规定的?

苏文华: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是国家、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明确提出的要求,这个系统在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定》主要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了系统的建设主体。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根据审批需求创新优化系统功能。二是明确了系统的主要功能。审批管理系统应当实现网上申报、一链办理,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审批过程无缝衔接,全流程网上监管等功能。三是实现了一网通办。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牵头部门线下受理或者容缺受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及时上传审批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审批。牵头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并联审批事项同时涉及市和县(市、区)审批权限的,由最初受理的牵头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两级相关部门办理。并联审批事项依法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审批结果同步共享后置审批部门。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一个窗口受理、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运行模式,并可采取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

记者:为了提高审批效率,《规定》在申请材料受理环节作了哪些规定?

苏文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一个窗口受理、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的运行模式。

一是常规受理。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牵头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经审核需要申请人补正、更正材料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二是容缺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但核心要件具备的,牵头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容缺材料的内容、时限。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对已提交的申请材料先行审核,待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后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可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应当在办事指南中作出规定。

三是告知承诺。并联审批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告知承诺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记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于承诺事项的监管,《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苏文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应当在办事指南中作出规定。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公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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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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