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截止2019年5月31日之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而被我大队依法扣留车辆的驾驶人、管理人或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我大队接受处理或领取车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或不领取车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