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物价局关于“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

2018-09-21 09:24:51 滨州日报/滨州网 0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向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自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

二、落实好明码标价规定

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开展促销活动时,要认真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

三、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稳定

各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景区门票价格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严禁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同时要着力规范景区内所有餐饮、零售摊点和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净化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旅游消费。

四、规范公路、铁路客运价格秩序

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生。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工作。

五、做好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

两节期间适逢商品房销售旺季,各在售热销楼盘和房地产中介要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立即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滨州市物价局将会同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查处。对节日期间发生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滨州市物价局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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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婵
滨州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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